《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中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过渡转变。法案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纳税人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表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的重要原则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同时还要给地方一些授权规定,根据环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权范围之内确定具体的税额,环境保护税和其它税收不一样,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缴税。
与其他税种相比,环保税具有复杂性、技术性的特点。有关部委及各地正在抓紧开展建立征管协作机制、确定具体适用税额等前期准备工作,环保税开征“箭在弦上”。